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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石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征和冠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邦孚力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3 18:09

公 告

(2021)粤01民初2010号

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征和冠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石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征和冠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邦孚力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交换传票和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本金60000000元和收益1211667元;2.判令被告三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征和冠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六北京邦孚力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确认22套房屋的抵押权人为征和冠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且原告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本项所列22套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47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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