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1492号
李发强:
上诉人江榕英与被上诉人李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49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榕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35元,减半收取1417.5元,由上诉人江榕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