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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红波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金澜坊商贸有限公司、高航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3 17:58

公 告

(2022)粤01民终2791号

广州金澜坊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吴红波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金澜坊商贸有限公司、高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2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52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52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高航对被上诉人广州金澜坊商贸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吴红波偿还的3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吴红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60.75元,由被上诉人广州金澜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高航对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6521.5元,由上诉人吴红波负担721.5元,被上诉人高航负担5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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