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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廷、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彦基、游庆平、李耀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3 17:58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741号

游庆平、李耀旋:

    本院受理上诉人邓廷、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彦基、游庆平、李耀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4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669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和第七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66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马彦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邓廷支付利息(以款项50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三、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6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四、驳回邓廷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83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马彦基、游庆平、李耀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739.23元,由马彦基、游庆平、李耀旋负担8359.23元,由邓廷负担483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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