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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苓子与被执行人王炳坤、广州市凯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艺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3 17:45

公 告

(2022)粤01执337号

王炳坤、广州市凯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艺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苓子与被执行人王炳坤、广州市凯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艺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3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杨苓子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72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杨苓子支付款项1877263.25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21173.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4222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杨苓子与被执行人王炳坤、广州市凯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艺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17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77263.25元(暂计)、执行费21173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提取、截留、扣押属于被执行人王炳坤、广州市凯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艺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898436.25元(暂计)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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