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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胡伟柱、李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3 17:57

执行通知书

(2022)粤01执1921号

胡伟柱、李飞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369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2336280.49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25763.0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7035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特此通知。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

    联系人:王维、刘穗

    电话:020-83211057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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