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0795号
谢青宝:
上诉人雄忠泽与被上诉人漆媛媛、一审被告谢青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雄忠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0795号
谢青宝:
上诉人雄忠泽与被上诉人漆媛媛、一审被告谢青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雄忠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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