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初798号
包志强、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分公司、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志强、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分公司、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初7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