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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1291-1325号民事裁定
   时间: 2022-05-17 18:2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1291-1325号

  邹翠美、梁丽钗、刘平秀、胡顺兴、丁美元、黄东艳、何杏妹、邓秀容、陈彩颜、何惠芬、梁灶梅、朱亚容、翟永军、钟逢志、陈惠欢、李娟云、陈月娣、邓少杏、陈丽梅、高秀娣、徐永钱、陈锦荣、古惠玲、杨玉飞、苏凤金、许亚珠、郑碧华、黄财凤、张岳娟、陈杏芬、陈桂珍、欧阳婉铭、马驰骋、钟剑辉、广州永翔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

  关于上诉人孔惠清、邹翠美、梁丽钗、刘平秀、胡顺兴、丁美元、黄东艳、何杏妹、邓秀容、陈彩颜、何惠芬、梁灶梅、朱亚容、翟永军、钟逢志、陈惠欢、李娟云、陈月娣、邓少杏、陈丽梅、高秀娣、徐永钱、陈锦荣、古惠玲、杨玉飞、苏凤金、许亚珠、郑碧华、黄财凤、张岳娟、陈杏芬、陈桂珍、欧阳婉铭、马驰骋、钟剑辉与被上诉人广州永翔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十五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291-1325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孔惠清、邹翠美、梁丽钗、刘平秀、胡顺兴、丁美元、黄东艳、何杏妹、邓秀容、陈彩颜、何惠芬、梁灶梅、朱亚容、翟永军、钟逢志、陈惠欢、李娟云、陈月娣、邓少杏、陈丽梅、高秀娣、徐永钱、陈锦荣、古惠玲、杨玉飞、苏凤金、许亚珠、郑碧华、黄财凤、张岳娟、陈杏芬、陈桂珍、欧阳婉铭、马驰骋、钟剑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孔惠清、邹翠美、梁丽钗、刘平秀、胡顺兴、丁美元、黄东艳、何杏妹、邓秀容、陈彩颜、何惠芬、梁灶梅、朱亚容、翟永军、钟逢志、陈惠欢、李娟云、陈月娣、邓少杏、陈丽梅、高秀娣、徐永钱、陈锦荣、古惠玲、杨玉飞、苏凤金、许亚珠、郑碧华、黄财凤、张岳娟、陈杏芬、陈桂珍、欧阳婉铭、马驰骋、钟剑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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