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424号
苏碧玉:
本院受理你与谷思宇、高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28元,由高斯负担582元、谷思宇负担514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