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7353号
邓莉蓉:
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与被上诉人邓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7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邓莉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元;四、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邓莉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