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频道
叶旭华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信业担保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时间: 2022-05-17 18:1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792号

  天津华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信业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人叶旭华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信业担保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79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一、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叶旭华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2171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叶旭华支付款项1151.33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7188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23。

  二、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010070260010000000000000011100001128658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