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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晋雄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显忠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名仕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8 16:5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757号

    吴显忠、佛山市名仕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粤01民终4757号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晋雄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显忠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名仕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4757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5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5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吴显忠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5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佛山市名仕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在货款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广州市天河区晋雄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892元,由广州市区晋雄建材经营部负担370元,佛山市名仕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522元(吴显忠对其中的4367元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22元,由广州市区晋雄建材经营部负担155元,吴显忠负担43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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