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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王永红、第三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时间: 2022-05-19 18:1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663号

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王永红:

  李华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王永红、第三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73.56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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