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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穗仲案字第12303号裁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幸福旅途日用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丘伟丹、陈俊威、康丽英、侯志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9 18:1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3362号

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幸福旅途日用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丘伟丹、陈俊威、康丽英、侯志有: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穗仲案字第12303号裁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幸福旅途日用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丘伟丹、陈俊威、康丽英、侯志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3362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3362号案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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