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1444号
北京瑞钱宝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福清:
上诉人刘伟达、佛山市顺德区瑞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瑞钱宝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自田、张福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44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伟达的起诉。刘伟达预缴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24元,予以退还。刘伟达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佛山市顺德区瑞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7.85元,均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