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频道
上诉人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卫科、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宇金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汇鹏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国峻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9 18:1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1798号

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公司)与原审被告张卫科、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峰公司)、丘宇金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汇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鹏公司)、广州市国峻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粤01民终10937号民事裁定,撤销(2019)粤0117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粤0117民初5374号判决后,丝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二、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353635.4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三、张卫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76000元;四、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740元,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4316元、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6604元,张卫科、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张卫科负担。鉴定费9394元由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0元,由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2973元,由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17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010070260010000000000000011113401128665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