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破51号
本院受理的东莞市华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增城市朱村镇工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清算,增城市朱村镇工业公司在本院宣告其破产前,经审查发现了其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裁定驳回东莞市华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增城市朱村镇工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 五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