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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明娜因与被上诉人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20 21:4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7794号

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杨明娜因与被上诉人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姚海程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向杨明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杨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538元,减半收取为9769元,由被上诉人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538元,由被上诉人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王瑞)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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