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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20 22:2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4910号

刘振涛: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910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振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450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27,430.11元及利息、罚息和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本案当事人仲裁期间,对被执行人刘振涛名下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71号1602、1702房(复式)采取了财产保全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14日,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该房产尚不满足转移登记条件,故本案暂不能处置。

    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5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查明本案债权的抵押担保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49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王瑞)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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