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833号
何志辉: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8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对何志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2022)粤01执8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