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8176号
蒋阳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盈凯纸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市今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8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82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8256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市盈凯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9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盈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71元,被上诉人蒋阳平负担14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盈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