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3341号
陈安彪: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安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3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26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26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被上诉人陈安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四、驳回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42元、被上诉人陈安彪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33元、被上诉人陈安彪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