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865号
刘锦光:
上诉人黄永梅与被上诉人林小铭、刘锦光债权人撤销权及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4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永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865号
刘锦光:
上诉人黄永梅与被上诉人林小铭、刘锦光债权人撤销权及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4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永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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