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6584号
陈淳龙:
本院受理的(2022)粤01民终6584号上诉人郑汉鹏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车仔水泥制品厂,原审第三人陈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6584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83元,由上诉人郑汉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