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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23 20:0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2)粤01执2352号

潘健泉: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250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290384.38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4256.00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    号:30200727047704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特此通知。 z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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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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