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288号
广州泉承餐饮有限公司、余伟泉(YU WEI QUAN)、广州富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富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林适桓、林芷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佩霞、广州泉承餐饮有限公司、余伟泉(YU WEI QUAN)、广州富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富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市中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适桓、林芷而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余伟泉(YU WEI QUAN)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限广州泉承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富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富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林适桓、林芷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0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2022年10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余伟泉(YU WEI QUAN)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广州泉承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富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富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林适桓、林芷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余伟泉(YU WEI QUAN)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广州泉承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富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富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林适桓、林芷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