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初296号
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艺杰(YI JIE JING)、苏洁贞:
本院受理原告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艺杰(YI JIE JING)、苏洁贞、郭泳琴、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哈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初296号民事裁定书及广州哈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022)粤01民初2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郭泳琴、广州哈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郭泳琴负担100元,被告广州哈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内容为:依法撤销(2022)粤01民初2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移送(2022)粤01民初296号案件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洁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景艺杰(YI JIE JING)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