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再12号
深圳市美美顺科技有限公司、赵林: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广州美美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硕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美顺科技有限公司、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终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6837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10079元,由广州美美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