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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项飞艳、原审被告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24 21:3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2425号

    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项飞艳、原审被告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采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242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2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项飞艳返还装修款9267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分别以当月应付款项8425元为基数,第一期应返还8425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31日,其余每期以8425元为本金,分别从应付款项的次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项飞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22元、保全费1026元,由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上诉人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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