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6373号
曹绍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庭宋及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站小学、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曹绍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6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