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862号
梁绍华:
上诉人李国球与被上诉人梁文德、黎慕屏、原审第三人梁绍华、欧丽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86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958元,由上诉人李国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862号
梁绍华:
上诉人李国球与被上诉人梁文德、黎慕屏、原审第三人梁绍华、欧丽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86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958元,由上诉人李国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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