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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王世雄、林伟东、刘润新、江伟志二审保全费一案
   时间: 2022-05-24 16:1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368号

    王世雄:

    关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王世雄、林伟东、刘润新、江伟志二审保全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368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王世雄、林伟东、刘润新、江伟志二审保全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198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共同负担二审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润新名下银行存款5050元(含执行费50元),并已将二审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

    鉴于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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