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995号
孙少杰:
本院受理原告锦州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孙少杰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孙少杰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0月1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2022年10月1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