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3559号
汤裕广、龙远玲:
本院立案执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3559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裕广、龙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699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27,497.9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费用。根据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过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沙园中路10号2幢601房经法定拍卖、变卖程序未能成交,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5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经本次执行,已完成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35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