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10717号
肇庆奥特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关于上诉人彭凤玲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猎德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肇庆奥特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1071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凤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