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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宝洲与被执行人广州易事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
   时间: 2022-05-26 16:5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7789、7790号

  广州易事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徐宝洲与被执行人广州易事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789、77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徐宝洲与你单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384、23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徐宝洲支付款项56600.00元(暂计)、56600.00元(暂计);

  ●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630186396.3、名称为“汽车灯(L2-H8单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 交纳执行费749.00元(暂计)、749.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1142、30200727041143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民终2384号、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易事通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广州易事通贸易有限公司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50进行举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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