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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峻芳诉被告陈裕坚、第三人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时间: 2022-05-26 16:5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初774号

  陈裕坚、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峻芳诉被告陈裕坚、第三人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本院采取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停止执行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账号:609061848;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华支行)内的原告误转的款项,人民币36万元;2.确认原告误转的此笔36万元款项,权属并未转移,所有权人为原告林峻芳,将款项退回原告原账户;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8日15时证据交换,2022年8月4日9时15分开庭审理,地点均为本院第五十五法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大楼东区55法庭)。如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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