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870号
陈伟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春雷与被上诉人陈伟明、陈淑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178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178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178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伟明(CHAN,WAI MING)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春雷返还货款240万元和支付利息(以未返还货款为基数,从2017年9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张春雷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2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春雷负担7175元,由陈伟明负担320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张春雷负担22760元,由陈伟明负担32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