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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美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广州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德海、汪淑君、汪海、汪涵、李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时间: 2022-05-26 16:5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067号

  汪海:

  原告曹美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广州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德海、汪淑君、汪海、汪涵、李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曹美现已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开庭传票,本院决定于2022年6月27日11时30分在第55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

(责任编辑:吴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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