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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简瑞兴与被上诉人魏小鹏、原审第三人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栋、邓旭昌、邓汉卿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时间: 2022-05-27 21:0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终23457号

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栋、邓旭昌、邓汉卿:

  上诉人简瑞兴与被上诉人魏小鹏、原审第三人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栋、邓旭昌、邓汉卿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终2345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8843元,由简瑞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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