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672号
珠海盛汇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爱芬、李洁玲、陈建斌:
本院受理的(2021)粤01民初672号原告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盛汇贸易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爱芬、李洁玲、陈建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672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0155元,由原告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盛汇贸易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陈建斌经过3个月,珠海盛汇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爱芬、李洁玲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