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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被告广州市高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思媚、谭特帅、叶家海(ALLAN YAP)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27 21:0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282号

叶家海(ALLAN YAP):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被告广州市高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思媚、谭特帅、叶家海(ALLAN YAP)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高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4645369.58元、利息88900.15元、罚息(以24645369.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6%标准,从2021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尚欠的期内利息88900.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6%标准,从2021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有权就被告广州市高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30、432、434号房产在拍卖、变卖、折价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高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有权就被告广州市高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30、432、434号房产自2017年9月25日至2032年9月25日期间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高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刘思媚、谭特帅、叶家海(ALLAN YAP)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高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思媚、谭特帅、叶家海(ALLAN YAP)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高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579元,由被告广州市高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思媚、谭特帅、叶家海(ALLAN YAP)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被告广州市高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思媚、谭特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叶家海(ALLAN YAP)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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