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2004号
侯朝荣、学友城教育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朝荣、学友城教育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00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参与分配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20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