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3422号
周钢:
上诉人梁琳与被上诉人周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34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4880号民事判决;二、周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琳清偿借款本金49505元及利息(利息以49505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梁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梁琳负担37元,周钢负担52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梁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