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663号
阙志勇:
上诉人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霞、一审被申请人王利涛、阙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再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9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再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一审判决执行;一审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128元,由上诉人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2564元,由被上诉人何霞各负担25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