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650号
李芳东、杭州集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上诉人徐燕燕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65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6288.6元给徐燕燕;四、驳回徐燕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73元,徐燕燕负担72.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100.5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57.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