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6083号
陈燕芬:
陈嘉莉与黄森荣、曾秀联、陈燕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6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嘉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为1451元,由上诉人陈嘉莉负担(上诉人陈嘉莉多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451元可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