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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巧飞与梁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27 15:5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2)粤01执1597号

梁宇超: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巧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64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梁巧飞支付款项801340.28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0413.0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6818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特此通知。

梁宇超: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64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此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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