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382号
广州本盈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易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司计算机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3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2022)粤01执3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第二页第六、七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本盈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陶功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应更正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本盈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廖明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